BAJ52系列防爆应急灯,防爆双头应急灯 防爆应急灯厂家
1 范围
本企业标准规定了BAJ52系列防爆应急灯(以下简称防爆应急灯)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要求。
本企业标准适用于防爆应急灯的设计、制造与检验。
防爆应急灯主要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中1区或2区危险区域,为ⅡB类T4/T6或ⅡC类T4/T6组及以下场所, 在交流50Hz、额定电压至220V的电路中,作为工作场所照明之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少不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7000.1-2007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T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4048.1-2006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总则
3 产品分类
3.1 型式与分类
3.1.1 产品按功率可分为
10W×2;1 W×2;
3.1.2 产品按光源可分为:碘钨灯;LED灯;
3.2 型号含义
BAJ52- □×□
灯数量
单灯功率
隔爆型防爆应急灯
3.3. 应急灯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型号 |
额定工作 电压 |
功 率 |
灯电压 |
防爆标志 |
防护等级 |
进线电缆外径 |
BAJ52-10W×2 |
220V |
10W×2 |
DC6V |
ExdⅡBT4/ ExdⅡCT4 |
IP65 |
φ9~φ15mm |
BAJ52-1W×2 |
220V |
1W×2 |
DC6V |
ExdⅡBT6/ ExdⅡCT6 |
IP65 |
φ9~φ15mm |
4 要求
4.1 防爆应急灯应符合本企业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查合格的图样和企业标准进行制造,并应在取得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后,方可生产。
4.2 正常工作条件
符合本企业标准的应急灯,应在下列条件下能够可靠工作:
a)安装地点的海拔不超过2000m;
b)周围空气温度为-20℃~+40℃,且24h内的平均温度值不超过+35℃;
c)安装地点的最高温度为+40℃时,空气的相对湿度不超过85%;在较低的温度下可以允许有较高的相对湿度;
d)在无剧烈振动、冲击及摇动的地方;
e)在含有ⅡB类T4/T6或ⅡC类T4/T6组及以下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场所;
f)污染等级为3级;
g)防护等级为IP65。
4.3 结构要求
4.3.1 防爆应急灯外壳材质采用含镁量不大于6%(重量比)的铸造铝合金制造。
4.3.2 防爆应急灯所有紧固件必须有防止自行松脱措施。
4.3.3 防爆应急灯的透明件应采用钢化玻璃制造。
4.3.4 防爆应急灯的所有黑色金属零部件必须具有防锈措施,表面不得有裂纹及镀层脱落现象。
4.3.5 防爆应急灯应设有螺纹≥M4的内、外接地螺钉。
4.3.6 防爆应急灯外壳在明显处应设有清晰、永久性的凸纹标志“Ex”。
4.3.7 隔爆接合表面粗糙度Ra不超过6.3μm,其接合面宽度ⅡB:L≥12.5mm,l≥6mm,iC≤0.15mm;
ⅡC: L≥25mm,l≥9mm,iC≤0.10mm;螺纹有效扣数≥6,螺距≤2。
4.3.8 防爆应急灯隔爆面涂204-1置换型防锈油。
4.3.9 防爆应急灯外壳外表面涂银灰色粉末漆。
4.3.10 防爆应急灯的铭牌和“严禁带电开盖”警告牌采用黄铜板或不锈钢制造,警告牌可直接铸在外壳上。
4.3.11 防爆应急灯的绝缘件(材料级别Ⅱ)电气间隙不小于5mm,爬电距离不小于6.3mm,螺口式灯座和灯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小于3㎜。
4.3.12 防爆应急灯的玻璃罩可由网孔小于50mm×50mm的金属保护网来保护,如果网孔超过50mm×50mm,则认为该灯具无保护,保护网与外壳须牢固可靠固定。
5 试验方法
5.1 防爆应急灯的工频耐压试验按GB/T14048.1-2006中8.3.3.4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防爆应急灯的温升试验按GB 14048.1第8.3.3.3、GB 3836.1第23.4.6的规定进行。
5.3 防爆应急灯的冲击试验按GB 3836.1第23.4.3.1的规定进行。
5.4 防爆应急灯的静压试验按GB3836.2-2000中15.1.2.1条有关规定进行。
5.5 防爆应急灯动压试验按GB3836.2-2000中15.1.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6 防爆应急灯外壳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按GB3836.2-2000中15.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7 防爆应急灯引入装置的密封圈夹紧试验按GB3836.1-2000附录D中D3.1条有关规定进行。
5.8 防爆应急灯引入装置密封试验按GB3836.2-2000附录D中D2.1条有关规定进行。
5.9 防爆应急灯的弹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试验按GB3836.1-2000附录D中D3.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10 防爆应急灯透明件的热剧变试验按GB3836.1-2000中23.4.6.2条规定进行。
5.11 防爆应急灯的防护能力试验按GB 4208第12章和13章的规定进行。
5.12 防爆应急灯的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按GB7000.1-2002中12.3和12.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13 隔爆接合面参数检验按GB 3836.2第5章的规定进行。
5.14 通电试验符合4.4.14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防爆应急灯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常规检验和出厂抽样检验。
6.2.1 常规检验是在产品出厂前对产品逐台进行检验和试验
6.2.2 出厂抽样检验是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的抽样检查和试验。抽样方案应按GB282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一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的规定进行,检查水平用I级,其按接收质量限(AQL)值取4.0。
6.2.3 出厂检验项目
a) 一般检查(4.3.2,4.3.4,4.3.8);
b) 外观检查(4.3.5,4.3.6,4.3.9,4.3.10);
c)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检查(4.3.11);
d) 隔爆参数检查(4.3.7);
e) 静压试验(4.4.5);
f) 工频耐压试验(4.4.2);
g) 电试验(4.4.14)。
6.3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目的是验证定型的应急灯的设计性能是否符合本企业标准要求。
型式试验是新产品试制投产必须进行的试验。只有当产品设计、制造工艺、使用原材料或零部件结构有更改,可能影响应急灯防爆性能时,才需要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型式试验。正常生产的产品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任一型式试验的试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2台进行试验,2台试品试验都合格,才能认为型式试验合格。否则必须分析原因,采取技术措施甚至改进设计、工艺等再重新进行试验,直到型式试验合格为止。
型式试验项目:
a) 所有出厂检验项目;
a) 温升试验、温度试验;
c) 冲击试验;
d) 密封圈材料老化试验;
e) 透明件热剧变试验;
f) 引入装置的密封圈夹紧试验;
g) 引入装置的密封试验;
h) 隔爆外壳动压试验;
i) 隔爆外壳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
j) 外壳防护能力试验;
k)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每台出厂的应急灯应在显著位置设有下列内容的产品铭牌。
a)制造厂名;
b)产品型号、名称;
c)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功率;
d)防爆标志;
e)防爆合格证号;
f)防护等级;
g)制造日期。
7.2 包装
7.2.1 应急灯的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7.2.2 包装箱内随同产品携带的技术文件有:
a)检验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7.2.3 包装箱外壁应有清晰的文字和标志,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称、地址、电话;
b)产品型号及名称;
c)产品数量;
d)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e)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f)“小心轻放”、“怕湿”、“向上”、“易碎”等字样或标记。
7.3 运输及贮存
7.3.1 防爆应急灯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止挤压、雨雪侵袭的措施,避免强烈振动。
7.3.2防爆应急灯应贮存在空气流通,无滴水和液体侵袭、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高于40℃,不低于-25℃的仓库中,且存放期不得超过一年。
7.3.3 包装后的应急灯贮存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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